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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百**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百**限公司(简称百**司)与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简称月亮湾合作社)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0月3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12月1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原告百**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党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月亮湾合作社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百**司诉称,原、被告双方于2011年8月24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原告为被告修建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被告却拖欠工程款,由此导致停工。后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核算,之后被告又支付了部分费用,在尚欠的工程款中,我方现要求被告支付2342056元工程款及3297334元签证变更损失,其余工程款及损失另行协商处理。请求:1、被告月亮湾合作社支付原告百**司工程款2342056元;2、被告月亮湾合作社支付原告百**司签证变更损失3297334元;3、诉讼费用由被告月亮湾合作社承担。

原告百**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如下证据: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一宗,欲证明原告有承建被告月亮湾工程的资质;

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份,欲证明百**司与月**作社签订了书面协议;

三、变更单一份,欲证明工程变更内容;

四、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量对账单一份,欲证明工程款数额;

五、月亮湾生态宾馆项目签证损失一份,欲证明变更签证的损失;

六、月亮湾生态宾馆工程余下工程量一份,欲证明未完工的工程;

七、账目一览表一份,欲证明所欠款项的计算方式;

八、月亮湾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表一份,欲证明被告的身份情况。

被告辩称

被告月亮湾合作社未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8月20日,被告月亮湾合作社作为发包方与原告百**司作为承包方签订了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工程地点在济南市仲宫镇月亮湾,工程内容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建筑面积为9000㎡,价格为1550元/㎡,以实际建筑面积计算工程量。承包范围为图纸设计范围内的主体结构、室内、外抹灰、窗户安装和屋面工程(不包括室内装修、卫生器具、灯具和开关插座),合同工期为180天。《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第三部分专用条款第5.3条约定发包人派驻的工程师为朱XX,职权为代表发包人协调处理施工过程的有关事宜。专用条款第23.2条约定合同价款采用可调价格,调整方法为按照现场出现的设计变更、签证及济南市政策调整。专用条款第26条约定工程款支付方式和时间为主体完成二层,发包方付工程总价款的25%,主体封顶后三日内,发包方付至工程总价款的50%,剩余款项以主体封顶之日起后四个季度分别按工程总价款的15%,15%,10%,10%支付。专用条款第八项约定工程变更执行通用条款第29条,承包人不得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发包人对原工程设计变更导致合同价款的增减及造成承包人的损失,由发包人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百**司进行了施工。2011年12月5日,月亮湾合作社变更工程内容为:原东楼六层变更为七层,原西楼四层变更为六层。朱XX作为月亮湾合作社的工程负责人签字确认。

后因月亮湾合作社拖欠工程款,承建的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停工,双方于2012年10月8日进行核算,朱XX作为月亮湾合作社的的项目负责人向百**司出具了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量对账单,载明建筑面积为东:8447.166㎡,西:3810.24㎡,共计【(8447.166+3810.24)㎡×1550元/㎡】u003d18998979.3元,后月亮湾合作社偿还了百**司部分工程款,尚欠部分工程款未付,现原告只要求被告偿还工程款2342056元,其余工程款另行协商处理。同日,朱XX出具了月亮湾生态宾馆项目签证损失为3297334元。

另查明,月亮湾生态宾馆楼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

上述事实,由原告提供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月亮湾合作社登记基本情况、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量对账单、变更单、月亮湾生态宾馆项目签证损失等、月亮湾生态宾馆工程余下工程量及原告陈述附卷为凭。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公司与被告月**作社于2011年8月20日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由百**司承建月亮湾生态宾馆楼,但根据审查,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并未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是建设工程符合规划要求和建设单位合法进行建设的法律凭证,也是申请取得建设工程施工许可的前提条件,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无法通过竣工验收,最终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应认定百**司与月**作社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条之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而竣工验收的目的是审查工程的质量是否合格,而质量合格是支付工程价款的本质条件。本案中,涉案工程并未完工,亦无法申请竣工验收,但朱XX作为涉案工程的项目负责人在与百**司核算工程量时并未提出异议,故根据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之规定,对于百**司的工程款应予支持。根据经涉案工程项目负责人朱XX签字的月亮湾生态宾馆楼工程量对账单和月亮湾生态宾馆工程余下工程量分别证实总工程价款为18998979元,余下工程量价款为2736922.6元,故对百**司诉求月**作社支付2342056元工程款的主张,本院予以支持。

对于百**司主张的签证变更损失问题。百**司提供了变更单和月亮湾宾馆项目签证损失的明细予以证实,变更单载明变更内容为原东楼六层变更为七层,原西楼四层变更为六层,签证损失单上载明签证损失为3297334元,签证变更单及损失明细单上均有项目负责人朱XX的签字确认。故本院对百**司的此项诉求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最**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十条、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一、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百**限公司工程款2342056元;

二、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山东百**限公司签证变更损失3297334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1276元,由被告济南市历城区月亮湾旅游度假专业合作社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三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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