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长**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刘**名下的济房权证中字第259247号房产作为担保。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登记在案外人刘**名下的济房权证中字第259247号房产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三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