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济南**限公司与陕西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事情执行人济南**限公司与被申请执行人陕西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04月0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135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济南**限公司于2015年03月0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陕西强**有限公司暂无履行能力,申请执行人济南**限公司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5)长执字第589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可在被执行人陕西强**有限公司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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