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原告山东索**料有限公司与被告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索**料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15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原告山东索**料有限公司交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给被告杨**的执行款51870元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索**料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山东索**料有限公司交至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支付给被告杨**的执行款51870元予以冻结,冻结期限6个月,冻结期间请暂停支付。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