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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港**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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