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司有利与被告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司有利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司有利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司有利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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