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方*与被告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方*在诉讼期间申请撤回起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方*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040元减半收取1020元,由原告方*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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