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宋**与被告董**、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1月1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董**、杨**的银行存款11.5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案外人宋**所有的鲁AXXXXS号汽车作为担保,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原告宋**提供的担保财产即登记在案外人宋**名下的鲁AXXXXS号汽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一年。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