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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限公司与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2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港**限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2月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限公司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登记在案外人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7789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一辆作为担保。为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将登记在案外人李*名下的车牌号为鲁A77789的丰田牌小型普通客车予以查封,查封期限两年。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5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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