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邦**限公司与被告济**有限公司、山东锐**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邦**限公司于2015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两被告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诉讼保全,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邦**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济南中**限公司、山东锐**限公司的银行存款9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