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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铸**有限公司与济南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济南**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南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济南**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济南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济南**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济南港**限公司的银行存款47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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