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赵**与山东长箭**化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保全民事裁定书-1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赵**与被告山东长**化有限公司、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赵**于2014年12月2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将被告山东长**化有限公司、江**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山东长箭**化有限公司、江**的银行存款80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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