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鲁**限公司与被告**热力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鲁**限公司于2014年11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申请,要求将被告**热力公司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并提供了财产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鲁**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冻结被告新安**力公司的银行存款172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本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