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于**与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于光展与被执行人济南**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1月13日作出的(2012)长民重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6月17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鹏**司银行无大额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双方当事人见面协商未果。申请执行人之委托代理人崔**正了解被执行人工程投标及其法定代表人下落及住址等信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823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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