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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与三**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郑*与被告济南市长**村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三**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郑*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明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三**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郑**称,2011年7月,原告承包施工被告村委会的村村通公路工程,原告按要求积极施工,工程于2011年10月30日竣工验收合格并交付使用。2013年12月26日,经双方结算被告给原告出具欠工程款581770.20元的欠条。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1、被告支付所欠原告工程款581770.20元;2、由被告自2013年8月1日起至判决生效之日止,以581770.2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支付利息;3、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等由被告承担。

被告辩称

被告三**委会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11年7月27日,济南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告三**委会签订《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由长**司承接被告三**委会村村通公路工程,具体施工由原告郑*组织施工,工程已竣工验收交付使用。2013年12月18日,长**司将对被告三**委会享有的工程款债权转让给原告郑*,并通知被告三**委会。2013年12月26日,经结算被告三**委会给原告郑*出具欠村村通公路工程款581770.20元的欠据一张,并加盖村委会印章。原告郑*向被告三**委会催收未果,于2014年7月4日诉至本院,双方形成诉讼。

另查明,被告三**委会原村主任李**于2014年5月辞职,现村委会工作由村委委员孙**暂时负责。

本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施工合同协议书》、债权转让协议、债权转让通知书、欠据、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政府文昌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文件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郑*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三**委会欠其工程款581770.20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三**委会与原告郑*进行结算、出具欠据的时间为2013年12月26日,欠据中对利息支付时间及标准未作约定,原告郑*要求支付利息,根据法律规定应自出具欠据之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原告郑*的诉讼请求,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因被告三**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济南市长**村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工程款581770.20元;

由被告济南市长**村村民委员会自2013年12月26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额581770.2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郑*支付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218元,诉讼保全费4020元,均由被告济南市长**村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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