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曹**与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1)长民重字第1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曹**于2014年5月2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尚**目前经济困难,执行中,未查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578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八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