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港**限公司与刘长春、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山东港**限公司与刘长春、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济南**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五终字第78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港**限公司于2014年3月2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长春、刘**目前经济困难,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该案暂无法执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5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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