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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集团与长清区**村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审理经过

原告山东长**限公司(以下简称长**司)与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以下简称西**委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长**司委托代理人汪*、刘**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西**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长**司诉称,2004年10月2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张夏镇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被告将张夏镇西野老村村东公路修建工程发包给原告施工。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施工完毕将工程向被告交付使用,经结算工程价款为212100元。被告已支付工程款134846元,下欠工程款77254元迟迟不予支付。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77254元,并自2004年11月24日起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付利息。

被告辩称

被告西野老村委会未提供答辩。

本院查明

经审理本院认定,2004年8、9月间,原告长**司为被告西**村委会进行“村村通公路”工程施工,2004年9月24日,被告西**村委会给原告长**司出具《工程量结算单》一份,工程价款为457424元。

2004年10月26日,原告长**司(项目经理张**)与被告西**村委会签订《张夏镇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一份,原告长**司继续为西**村公路改造进行施工。施工合同约定:“一、工程地点位于长清区张夏镇西**村公路段。……二、工程内容:公路改建长度约1000米,路基宽6米,路面宽4米。……四、工程造价:路基压实按每平方米2元,面层铺筑每平方米42.20元,预计合同总价为180800元。……五、资金支付方式:承包人机械进场前,即拨付总价的15%作为工程开工预付款,待工程交工验收合格5日内必须支付到总造价的80%;业主扣留总造价的20%作为质量保证金,待一年缺陷责任期满,返还承包人工程质量保证金,如在一年内出现工程质量问题,承包人应自费修复完成至合格。……”合同签订后,原告长**司按约施工,工程已交付使用。2004年11月24日,被告西**村委会给原告长**司出具《西**村公路工程款明细(东西公路)》一份,总计工程款669524元(包括上述2004年9月24日结算的工程款457424元,本次工程款212100元)。同日,被告西**村委会给原告长**司出具欠条一张,内容为:“今欠到张**公路工程款陆**(669524-已支289500u003d380024元),下欠叁拾捌万零贰拾肆元。西**村(加盖济南市长清区张夏镇西**村村民委员会公章)2004年11月24日”,被告西**村委会干部韩**、孙**、王**、郭**分别在该欠条上签名。原告长**司持欠条催要,2011年9月29日,韩**在欠条上再次签名。

2013年9月5日,原告长箭公司以被告西野老村委会欠付其公路工程款77254元为由,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山东长**限公司原名称为济南市**有限公司,2005年8月23日更名为济南**限公司,2009年9月8日更名为山东长**限公司。

本院认为

本院所确认的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供的《张夏镇公路工程施工合同协议书》、《西野老村公路工程款明细(东西公路)》、欠条、工商登记材料及当事人的陈述在案为凭,经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原告长**司提供的证据能够证明被告西**村委会欠其公路工程款77254元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原告长**司要求被告西**村委会支付上述欠款及利息,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所签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20%的质量保证金(42420元),待一年缺陷责任期满后支付,欠款利息应分别自结算日和结算日一年后计算。案经审理,因被告西**村委会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无法调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二百六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裁判结果

由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长**限公司公路工程款77254元;

由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自2004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额34834元(即总工程款77254元-保证金4242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山东长**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由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自2005年11月24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以欠款额即保证金42420元为基数,按中**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向原告山东长**限公司支付欠款利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731元,由被告济南市**村民委员会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四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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