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山东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19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55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山东通**有限公司于2014年7月12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君**限公司现办公地点不明。该公司银行无大额存款;无房产、车辆登记信息。申请执行人亦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的执行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902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