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冯**与被执行人**程有限公司、山东金**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2014年4月16日济南市中及人民法院作出的(2013)济民再字第1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冯**于2014年7月8日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济南汇**有限公司、山东金**限公司均无房产登记信息。因申请执行人要求先行执行山东金**限公司,虽查出被执行人济南汇**有限公司有银行存款余额,但申请执行人坚持暂缓执行济南汇**有限公司。经查山东金**限公司银行无大额存款,对其名下车辆申请执行人认为价值不太大,暂未申请查封。此外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山东金**限公司的其它财产线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875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