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描述
申请执行人周**、刘**与被执行人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月2日作出的(2013)长民初字第250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于2014年8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4年8月14日立案执行。
本院认为
本案立案执行后,经查,被执行人暂无履行能力,暂不具备执行条件,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执行财产线索。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2014)长执字第1021号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申请执行人可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向本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