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程公司与被告山东**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程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8458元减半收取9229元,由原告山东**程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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