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王*、原审被告侯*、侯*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济南市长清区人民法院(2013)长民初字第110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交纳上诉费用。本院依法向山东**限公司送达了催交诉讼费用通知,并告知山东**限公司限期交纳上诉费1951元及逾期未交纳的法律后果。山东**限公司未在本院规定的期限内交纳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最**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山东**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双方均按原审判决执行。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