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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州**限公司与平原县王庙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平原县王**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王**政府”)因与被上诉人德州**限公司(以下简称“德**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4)德**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王**政府的委托代理人宫志军,被上诉人德**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崔**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4)德**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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