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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限公司与济南市历**工程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济南**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济南市历**工程公司(以下简称彩石建**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1)济*五终字第54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本院审查过程中,双方已于2012年2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协议且已履行完毕,济南**限公司在执行和解协议中亦没有声明不放弃申请再审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终结审查。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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