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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营市**务工程公司与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东营市**务工程公司(以下简称义**务公司)因与被申请人东营市河口区义和镇人民政府(以下简称义和镇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东民一终字第2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抗诉机关称

义**务公司申请再审称: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再审申请人对原审法院解除劳务公司承包经营者吕**在义和镇政府的30万债权的查封并不知情,依法应撤销原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偿还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原审判决认定涉案的30万元工程欠款虽然包含在(2009)东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3号判决)所主张的25项的工程欠款中,但是被申请人应支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及利息265万元,3号判决认定了其中的118万元,剩余144.5万元3号判决并没有认定。再审申请人对3号判决进行了上诉申诉等救济途径,但最高法院以一个案子不能重复发回重审为由不予受理,并告知再审申请人应到基层法院另行立案起诉。因此,原判决以涉案的30万元工程款已经在3号判决中予以主张,据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诉讼请求错误。请求撤销原审判决,判决被申请人偿还再审申请人工程款30万元及利息。

义和镇政府口头陈述意见称:1999年河经初字第485号案件中,义和镇政府为原告,吕**为被告,义和镇政府申请了财产保全,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以(1999)东河法经字第48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了再审申请人法定代表人吕**在义和镇政府处的债权,查封以后因案件审理的需要,法院又依法下发书面裁定,解除了30万元的债权保护措施,并没有给再审申请人造成损失。再审申请人以财产保全和解除财产保全均不知情,影响了工程款支付为由逐级诉讼,其实该案在1999年已经结案。请求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2000年1月6日,东营市河**理委员会以义**务公司经营者吕**不履行企业承包经营合同,不还银行贷款为由诉至东营市河口区人民法院,该院于2000年1月6日作出(1999)东河法经字第485号民事裁定,依法冻结义**务公司经营者吕**在义和镇政府处的债权30万元,2000年12月20日,该院已依法解除对30万元债权的查封,且义**务公司认可涉案30万元工程欠款属于已生效(2009)东民再初字第3号民事案件中主张的工程欠款的一部分,因此,义**务公司主张因其对解除冻结30万元债权不知情,要求义和镇政府支付30万元工程款及其利息,理由不能成立。综上,义**务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再审裁判结果

驳回东营市**务工程公司的再审申请。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五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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