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四宝山街道办事处王*社区居民委员会因与被上诉人赵**、原审被告单**、山东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所涉工程均在上诉人住所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依法应由施工行为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所涉工程在上诉人住所地,上诉人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与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沂源县人民法院(2014)源民初字第1404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移送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