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严**与山东碧**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严**因与被上诉人山东碧**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淄博市周**民法院(2015)张*初字第591-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严**称: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涉案工程在周村区,本案依法应由工程住所地的周**民法院专属管辖,周**民法院将本案裁定移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处理错误。请求二审依法撤销原审裁定,确定本案由周**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双方当事人签订的涉案合同虽然名称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案工程在周村区,但双方当事人并未实际履行合同,且严**起诉要求解除双方签订的涉案合同,故本案不适用专属管辖的规定,依法应按照一般地域管辖的规定确定法院管辖。原审裁定将本案移送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审理处理并无不当,上诉人严**的上诉理由不成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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