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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华安得医疗**公司与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苏**程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新华安得医疗用品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5)新民初字第524-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本案属于赔偿之诉,应适用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请求二审法院依法裁定将本案移送有管辖权的江苏省苏州市虎丘区山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2012年11月28日,作为承包人的上诉人与作为发包人的被上诉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工程地点位于发包人公司所在地。本案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被上诉人向原审法院起诉,原审法院作为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专属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百七十五条、《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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