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淄博市临淄区人民法院(2014)临民初字第29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上诉人**有限公司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九条、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准许上诉人淄博**限公司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原审判决内容执行。
二审案件受理费15382.00元,减半收取7691.00元,由上诉人**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