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杨**诉被告江苏华轩**淄博分公司、江苏华**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杨**于2015年7月6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杨**自愿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7490.00元,减半收取38745.00元,财产保全费5000.00元,由原告杨**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七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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