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宝**有限公司与青岛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15年1月2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山东宝**有限公司与被告青**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由审判员魏来担任审判长,与审判员周*、崔**共同组成合议庭。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6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作的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宝**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2562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1281元,由原告山东宝**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六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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