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隆**有限公司诉青岛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自愿于2015年5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4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1252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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