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古镇口项目部、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4元,减半收取5802元,由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