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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隆**有限公司诉中国第**责任公司古镇口项目部、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第**责任公司古镇口项目部、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4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所作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1604元,减半收取5802元,由原告青岛隆**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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