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青**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市黄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青**有限公司自愿向**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炳**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166元,减半收取7583元,由原告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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