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路**有限公司诉中铁**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受理的原告青岛路**有限公司与被告中铁港**限公司、中铁港**限公司胶南项目经理部、中铁港**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14763元,减半收取7381.5元,由原告青岛路**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五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