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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冠**限公司与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25元,减半收取27212.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陶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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