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上诉人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与被上诉人**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上诉人临沂市兰**村民委员会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第一百七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撤回上诉处理。
二审案件受理费54425元,减半收取27212.50元,由上诉人临沂市兰山区枣沟头镇陶家庄村民委员会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二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