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诉被告青岛市黄岛区宝山镇董庄村村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于2015年5月29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李**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李**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495元,减半收取247.5元,由原告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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