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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诉青岛市黄**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宋*厚诉被告青岛市黄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宋连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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