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原告宋*厚诉被告青岛市黄岛**社区居民委员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5年5月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宋**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的处分,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宋**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10元,减半收取155元,由原告宋连厚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五月五日
淄博市博**村民委员会与济宁**石料厂、王**等管辖裁定书
山**华安得医疗**公司与苏州市**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平**与淄博**限公司、淄博市张店区人民政府石桥办事处东吕村村民委员会等管辖裁定书
张**与淄博元**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山东**限公司与淄博**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胶**限公司诉山东兴**限公司、青岛鑫**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青岛隆**有限公司诉青岛正**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邢**与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原告臧*硕诉被告青岛金**有限公司、青岛古雨**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青岛隆**有限公司诉中国第**责任公司古镇口项目部、中国第**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