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山东浩**限公司与潍坊春**有限公司、淄博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案件描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浩**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开发有限公司、淄博春**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除从银行扣划30万元外,查明被执行人淄博春**有限公司虽有部分房地产【预售证号:Y02-1000396(房号:012001、012002、012101、012102、012201、012202、012301、012302、012401、012402、012501、012502、012601、012602、012701、012702、022001、022002、022101、022102、022202、022301、022302、022401、022402、022501、022502、022601、022602;房产对应土地证号(2007)第A02849号)】,但房产对应土地被其他法院先行查封,无法执行,申请执行人山东浩**限公司也提供不出其它财产线索,且书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山东浩**限公司本次申请执行剩余标的10777961.17元(不含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本次执行未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终结山东省**民法院(2014)淄民一初字第47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山东浩**限公司在具备执行条件或发现被执行人有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