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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与山东广**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德中民初字第20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认为

本院在审理本案的过程中,我院于2015年5月15日向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邮寄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但无人签收退回。后我院于2015年6月3日公告送达预交案件受理费《通知》,限其在公告期满七日内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55645元,逾期不交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但上诉人山东广**限公司未在规定的期限内予以交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最**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本案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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