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周**与江苏**限公司、江苏登达**烟台分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有限公司(原江苏登**限公司)、江苏登**限公司烟台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周**、原审被告山东沃**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向我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吴**、于**,上诉人江苏登**限公司烟台分公司负责人陈**,被上诉人周**及其委托代理人纪磊到庭参加诉讼,原审被告沃**公司经传票传唤没有到庭参加诉讼。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烟民一初字第108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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