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和**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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