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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港**限公司与山东和**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上诉人山东和**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港**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3)济民五初字第94号民事判决;

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九月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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