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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限公司、淄博永**限公司与淄博永**限公司、高思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限公司诉被告淄博永**限公司、被告高**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1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125元及诉讼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山**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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