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徐州市长**临沂分公司、徐**与山东福**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程有限公司临**公司、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福**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撤回对被告山东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800元,减半收取288400元,由原告徐**程有限公司临**公司、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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