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与被告山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于2015年8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山东**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徐**程有限公司临**公司、徐**申请撤回对被告山东福**有限公司的诉讼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徐州市**有限公司临**公司、徐**撤回对被告山东福**有限公司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576800元,减半收取288400元,由原告徐**程有限公司临**公司、徐**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二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