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与被告济宁市人民政府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山东**有限公司于2015年8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的诉讼行为,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山东**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294762元减半收取647381元,由原告山东**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八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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