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上诉人毕**、威海高技**社区居委会因与被上诉人威**康实业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民法院(2012)威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毕**的委托代理人李**,上诉人威海高技**社区居委会的委托代理人刘**,被上诉人威**康实业总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刘**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二审裁判结果
一、撤销山东省**民法院(2012)威民一初字第54号民事判决;
二、发回山东省**民法院重审。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四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