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张**与博山区山**居民委员会、郭**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原告张**诉被告博山区山**居民委员会、郭**、王卫星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张**称,2013年8、9月份,原告为被告博山区山头街道河南东社区居民委员会旧村改造项目第2号、第5号回迁楼进行了内墙抹灰施工。2013年10月15日,经结算工程款共计143628.39元,被告分次共支付给原告60000.00元,尚欠原告工程款83628.39元未付。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为此,原告提起诉讼,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工程款83628.39元,赔偿经济损失6000.34元。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无法提供被告王**准确的送达地址,本案也不符合公告送达的条件。故原告所诉被告不明确。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张**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民法院。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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