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博山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荆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沂**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