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沂源县**有限公司与周**、博山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荆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沂源县**有限公司诉被告周**、博山区人民政府城东街道办事处荆山社区居民委员会、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沂源县**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27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王**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保全金额为50000.00元,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沂**程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为了保证本案的顺利审理和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查封被告王**名下鲁N×××××号小型轿车一辆。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裁判日期

二〇一五年二月二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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