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文书详情

青岛恒**有限公司与青岛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诉被告青岛远**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7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照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5,576元,减半收取17,788元,由原告青岛恒**有限公司负担。

裁判日期

二〇一四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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